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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典型案例——广西探索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支撑地方标准分级分类管理

发布日期:2024-12-2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决策部署,加强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我部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典型案例征集方案》(环办环评函〔2024〕234号),我们对各地上报的案例进行筛选形成工作简报,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借鉴。

一、基本情况

海水养殖是广西沿海重要的支柱产业,为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加快推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广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5/T 2841-2024)(以下简称《标准》),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批准,于2024531日发布,自20251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将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分区分级的重要依据,建立了“分区管控-排放标准-污染管控”的协同应用路径,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精细化管理。

二、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是在《标准》受纳海域分级方面,将海水养殖尾水排入的受纳海域根据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广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分为重点海域和一般海域,其中重点海域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中执行 GB 3097 第一类、第二类海水水质的海域,广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划分为优先保护单元以及重点管控单元中现状水质超标的海域。法律法规禁止排污等有特殊要求的海域除外。一般海域为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中执行GB 3097第三类、第四类海水水质的海域以及其他未明确环境功能的海域,广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划分为一般管控单元以及重点管控单元中除现状水质超标之外的海域。

二是在《标准》排放分级方面,根据海水养殖尾水受纳海域的环境功能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其中,排入或经地表水体排入重点保护海域的海水养殖尾水应执行一级排放限值。排入或经地表水体排入一般海域的海水养殖尾水应执行二级排放限值。

三是在《标准》应用方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支撑作用。《标准》实施后,将为广西沿海地市新、改、扩建海水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标准依据,为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供排放管控依据,为5000多个海水养殖排污口整治、监管提供重要依据。在北海、钦州、防城港沿海地区海水养殖尾水排污口排查整治中,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通过排污口坐标检索,迅速识别出该排污口应执行的标准,如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养殖尾水生态治理试点项目,确定尾水入海排污口坐标,再叠加到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快速准确识别出该排污口位于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受纳海域分类为《标准》中重点保护海域,尾水排放执行一级排放限值(pH6.5~9.0CODMn≤10mg/L,总氮≤5.0mg/L,总磷 ≤0.7mg/L)为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监管提供高效便捷支撑, 发挥协同增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