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HJ212—2025)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为解决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长期存在的浓度与流量数据错位问题,对数据的时间标签进行重新定义,取消污染物浓度分钟数据类型,新增“原始监测数据”类型,从而确保采样时间和监测浓度出数时间实现精准匹配。
一、什么是浓度和流量错位
浓度与流量错位,是指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上传的浓度数据所标注的时间标签,与水样实际对应的采样时段不一致,导致浓度数据无法与同时段流量匹配的问题。《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要求 水样采集方式由瞬时水样改为混合水样,每小时分次采集(如每隔15分钟采1个样品)混匀后再供入分析仪测量,测量时间约30至50分钟,这样就导致监测结果晚于采样时间约1个小时。如按老的《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要求,以14:00—15:00时段采集的混合水样为例,其测量结果可能在15:30后输出,如果还是以“出数时刻”标注时间标签,时间标签就会被标注为15:00—16:00时段,但其对应的采样时间和废水流量的时间标注是14:00—15:00,这样就出现了浓度和流量数据的错位。
二、错位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浓度与流量数据错位直接影响污染物排放量和日均值计算的准确性。当浓度数据的时间标签偏离实际采样时段时,由于污染物排放量等于浓度与流量的乘积,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重的加权平均值,时间标签错位将造成小时排放量和日均浓度失真,引发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超标判定失准。当实际排放浓度峰值时段的流量较大时,若浓度数据错位至低流量时段,可能使污染物排放量和日均值浓度偏低,导致超标排放行为被掩盖。
二是监管效能受损。数据错位导致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排污单位的排放状况,削弱了自动监测数据在排污许可管理、环境执法、环境保护税征收等领域的支撑作用,影响了非现场执法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三、解决错位的办法
《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HJ 212—2025)针对上述问题对标准进行完善,从数据时间标签定义、数据类型调整和多方协同三个层面提出了系统解决方案。
(一)明确数据时间标签定义。明确废水连续排放或非连续排放,混合样品采集均使用监测时段的开始采样的时间进行记录,而不是利用出数的时间进行记录,且应以整小时为一个采样统计时段,计算时采用数据时间信息(字段标识:DataTime)记录小时数据、日数据。以小时数据为例(日数据同理),时间标签202606010100表示2026年6月1日1:00至2:00之间采集的样品的测量数据(包含1:00,不包含2:00),包括采样时即时出数的流量值,以及稍后监测出来的浓度和排放量的值。
(二)新增“原始监测数据”类型。新增“原始监测数据”数据类型(命令编码:2013)并取消污染物浓度分钟数据类型,明确原始监测数据应于每次测量完成后上传。每条原始监测数据同步携带三个时间标签字段,具体如下:

不同监测参数出样时长不一致时,应分别上传原始监测数据以及小时监测数据。三个时间标签完整记录了从采样到出数的全过程时间信息,便于数据接收方对数据时间逻辑进行校验。
(三)示例说明。以某排污单位14:00至15:00时段排放水污染物为例:14:00至15:00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每隔15分钟采集1个水样至混匀桶,共采集4个水样;15:00混合水样制备完成并供入分析仪开始测量;15:30至15:50之间测量完成并输出结果。该测量数据的DataTime字段记录为14:00(采样开始时间),SampleTime字段记录为15:00(分析仪从混匀桶内开始采样时间),CompleteTime字段记录为15:40(实际完成测量时间)。小时数据以DataTime为准,时间标签标注为14:00,与该时段的流量数据(14:00至15:00)正确匹配。

四、不解决错位,可能带来的后果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已于2026年1月1日施行,对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前部分排污单位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浓度与流量数据错位问题仍然存在,相关单位应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数据失真风险。数据错位可能导致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排放状况,存在“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合规风险。
二是设备合规风险。监测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设备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面临相应的合规风险。
三是数据应用风险。错位失真的监测数据无法作为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环境保护税申报、环境执法处罚的有效依据,排污单位可能因数据不可靠而开展手工监测替代,增加运营成本。
为防范上述合规风险、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建议各排污单位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尽快对照标准要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数据传输升级改造工作,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