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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说案敲警钟(1)丨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被按日连续处罚

发布日期:2023-03-21


【案例】: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按日连续处罚案

2016811日,广东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某家具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南面车间的手刷漆房和面漆房正常使用,但配套的水喷淋与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抽风机也未开启。2016823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告知该公司将对其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若拒不改正,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1696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南面车间的手刷漆房和面漆房正常使用,但配套的水喷淋与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仍未运行。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2016811日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45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复查时该公司违法行为依然存在的情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累计罚款总额为630万元。该公司对处罚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示】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是生态环境部门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对于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按照违法行为持续天数累计处罚,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有效遏制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侥幸心理,实现过罚相当,发挥利剑高悬作用,倒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

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