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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鸿亮-开辟源头控制新道路
发布日期:2012-12-1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颁布10周年,《环评法》的颁布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开辟了源头控制的新道路。
  我国从引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到《环评法》的出台,经历了很长时间。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1969年,美国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的国家。
1979年9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指出“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审批程序作了解释;1993年《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明确要求“在项目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先评价,后建设”;1996年8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环评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环评法》的实施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从末端治理走向源头控制的一个重大转变,从客观上改变了“先污染后治理”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环评法》实施的影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即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得以扩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日趋完善。
  《环评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并随着编写和审批经验的累积不断完善和扩展。2008年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建设项目类别划分为水利、农林牧渔、地质勘查等23个子类,基本涵盖了所有可能的建设项目类型,每种类别又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不同的环评等级。
  《环评法》实施后,其配套的法规、导则、标准等也不断推出并及时更新,环境影响评价已经从最初的环境影响评价发展为涵盖社会经济、产业政策、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诸多因素的综合性评价。
  环保部门作为环评监管部门,先后公布实施了一系列通知、规定等管理文件,包括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环评岗位证书管理、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等,使环评制度日渐规范。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保护的不断重视和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2009年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其配套法规、导则、标准也不断更新。
  《环评法》颁布10年来,环评队伍进一步壮大。截至目前,具备环评资质的评价机构有1000多家,其中甲级单位有100多家。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由2004年的99.3%提高至2010年的99.9%。
  不过,《环评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环评法》颁布后,除2003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出版了《环评法释义》外,至今未出台《环评法实施细则》。
  此外,与《环评法》配套的法规、导则、标准等文件也应及时更新完善,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从2003年发布至今,仍处于“试行”状态。因此,在《环评法》修订的同时,可以优先通过配套法规、标准、导则的出台与更新,推进环评制度的不断完善。
  “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是《环评法》的一大创举。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制度日渐体现出其决定性意义。但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仍处于摸索和发展阶段,应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总结10年来公众参与的经验和教训,尽快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提高公众在环评中的参与程度,并将公众参与的意见作为环评最终结论的一项重要指标。
  作者为中国工程院院士